台端如欲購買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(以下稱本中心)本案招標文件,請於投標截止日前至
本中心採購專區填寫領標申請單,台端並同意約定條款(以下稱本條款)如下:
一、本中心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,蒐集、處理及利用申請人所提供之個人
資料,對於蒐集台端個人資料之告知事項如下:
(一)公務機關名稱: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。
(二)蒐集之目的:本中心為確認領標單所填資訊及確實管理相關文件,以確保台端之共同
利益,蒐集台端之個人資料。
(三)個人資料之類別: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性別、職業、教育、
連絡方式(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、E-MAIL、居住或工作地址)等,或其他得以直接
或間接識別台端之資料。
(四)本中心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合理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。
(五)除蒐集之目的涉及國際業務或活動外,本中心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台端的個人資料。
(六)本中心將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、本次以外業務之推廣、宣導及輔導、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
求行政協助之目的範圍內,合理利用台端個人資料。
(七)台端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,就台端個人資料向本中心行使之下列權利:
1.查詢或請求閱覽。
2.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3.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4.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及利用。
5.請求刪除。
台端就其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,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前,
本會得依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,於個人資料提供之目的與範圍內,合理使用該個人
資料。
如因台端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台端權益減損,本中心
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;且本中心得依個人資料保護
法第十四條規定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(八)若台端未提供完整、正確或不提供個人資料,或有其他冒用、盜用、不實之情形,或因行使
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後致有提供資料不足情事,將影響購買本招標文件之各項
服務或投標之資格權益。
二、本中心保留得隨時更改或停止各項公開招標案等相關採購,或終止台端填寫領標申請資料之
權利,且無需事先通知。無論任何情形,就停止或更改服務或終止填寫資料之決定,本中心對
台端或第三人均不負任何責任。
三、免責聲明
(一)本中心網站不會對使用或連接本網頁而引致任何損害,但不擔保台端自本中心接收的電子郵件
資料均能被正常顯示或處理。
(二)台端同意使用本中心各項服務時自負一切風險,包括自本中心網頁下載資料或圖片、連接其他
機構所提供網頁或自服務中獲得之資料導致台端的電腦系統損壞等。
四、損害賠償
台端如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或本條款,致本中心或第三人因此受有損害或支出費用(包括且不限於
因進行民事、刑事及行政程序所支出之訴訟、律師委任費用等)時,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或填補
該費用。
五、準據法及管轄法院
(一)本條款適用中華民國法律。
(二)台端與本中心間就本條款所生之爭議,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六、本條款之一部無效時,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。
七、申請人同意個人資料之提供:
(一)申請人已充分認知且已了解本中心上述告知事項。
(二)申請人同意本中心於所列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內,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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